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二)

2020-05-26 10:15:56 天纬化学 382

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按物理、健康或环境危险的性质共分3大类:

健康危险

2.1急性毒性

急性毒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2。

急性毒性是指在单剂量或在24h内多剂量口服或皮肤接触一种物质,或吸入接触4h之后出现的有害效应。

2.2皮肤腐蚀/刺激

皮肤腐蚀/刺激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3。

皮肤腐蚀是对皮肤造成不可逆损伤;即施用试验物质达到4h后,可观察到表皮和真皮坏死。

腐蚀反应的特征是溃疡、出血、有血的结痂,而且在观察期14d结束时,皮肤、完全脱发区域和结痂处由于漂白而褪色。应考虑通过组织病理学来评估可疑的病变。

皮肤刺激是施用试验物质达到4h后对皮肤造成可逆损伤。

2.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4。

严重眼损伤是在眼前部表面施加试验物质之后,对眼部造成在施用21d内并不完全可逆的组织损伤,或严重的视觉物质衰退。

眼刺激是在眼前部表面施加试验物质之后,在眼部产生在施用21d内完全可逆的变化。

2.4呼吸或皮肤过敏

呼吸或皮肤过敏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5。

2.4.1呼吸过敏物是吸入后会导致气管超过敏反应的物质。皮肤过敏物是皮肤接触后会导致过敏反应的物质。

2.4.2过敏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某人因接触某种变应原而引起特定免疫记忆。第二阶段是引发,即某一致敏个人因接触某种变应原而产生细胞介导或抗体介导的过敏反应。

2.4.3就呼吸过敏而言,随后为引发阶段的诱发,其形态与皮肤过敏相同。对于皮肤过敏,需有一个让免疫系统能学会作出反应的诱发阶段;此后,可出现临床症状,这里的接触就足以引发可见的皮肤反应(引发阶段)。因此,预测性的试验通常取这种形态,其中有一个诱发阶段,对该阶段的反应则通过标准的引发阶段加以计量,典型做法是使用斑贴试验。直接计量诱发反应的局部淋巴结试验则是例外做法。人体皮肤过敏的证据通常通过诊断性斑贴试验加以评估。

2.4.4就皮肤过敏和呼吸过敏而言,对于诱发所需的数值一般低于引发所需数值。

2.5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生殖细胞突变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6。

本危险类别涉及的主要是可能导致人类生殖细胞发生可传播给后代的突变的化学品。但是,在本危险类别内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分类时,也要考虑活体外致突变性/生殖毒性试验和哺乳动物活体内体细胞中的致突变性/生毒性试验。

2.6致癌性

致癌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7。

致癌物一词是指可导致癌症或增加癌症发生率的化学物质或化学物质混合物。在实施良好的动物实验性研究中诱发良性和恶性肿瘤的物质也被认为是假定的或可疑的人类致癌物,除非有确凿证据显示该肿瘤形成机制与人类无关。

2.7生殖毒性

生殖毒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8。

2.8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9。

2.9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601。

2.10吸入危险

注:本危险性我国还未转化成为国家标准。

2.10.1本条款的目的是对可能对人类造成吸入毒性危险的物质或混合物进行分类。

2.10.2“吸入”指液态或固态化学品通过口腔或鼻腔直接进入或者因呕吐间接进入气管和下呼吸系统。

2.10.3吸入毒性包括化学性肺炎、不同程度的肺损伤或吸入后死亡等严重急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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