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中部分防腐剂的法规变动

2020-11-06 14:10:42 天纬化学1

2019年5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19/831号修订案,修订法规(EC)No.1223/2009中附录II、III和V,其中涉及到附录V中的防腐剂为:甲醛和多聚甲醛、聚氨丙基双胍、氯乙酰胺、季铵盐-15、苄氯酚。


附录V化妆品中允许的防腐剂清单,修订如下:


(a)序言中第2条内容,修改如下:

‘2、所有成品均含有本附录原料且释放甲醛,其中成品中甲醛的浓度超过0.05%时,必须标有警示语“含有甲醛”。


(b)删除5,31,40和41条款;以下成分增加至附录II禁用组分清单中

‘5、Formaldehyde(CAS号:50-00-0),Paraformaldehyde(CAS号:30525-89-4)甲醛和多聚甲醛。

多聚甲醛,英文名称Paraformaldehyde,物质亚甲基二醇目前未包含在法规(EC)No1223/2009的附录中。 2012年6月26日-27日,SCCS对亚甲基二醇发表意见,认为亚甲基二醇在不同条件下可快速逆转,在水溶液中形成甲醛,多聚甲醛可通过加热或干燥解聚形成甲醛。根据SCCS的意见,在化妆品中使用这些物质会对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31、Quaternium-15(CAS号:4080-31-3)

‘40、苄氯酚(CAS号:120-32-1)

‘41、氯乙酰胺(CAS号:79-07-2)


(c)第28条款替换为如下内容:

上述内容,2019年5月23日,欧盟公报刊登(EU) 2019/831号修订案。2019年6月12日,(EU) 2019/831号修订案正式生效。


目前,上述原料在中国法规状态


季铵盐-15(Quaternium-15),是甲醛释放体的原料,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属于禁用组分。因其可能引起的高风险,在国内已经被禁止使用。


氯乙酰胺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同样属于禁用组分。目前在国内也是禁止使用的。


甲醛和多聚甲醛,目前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属于表4准用防腐剂列表中的准用防腐剂,化妆品在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总量0.2%(以游离甲醛计),禁用于喷雾产品。


备注:所有含甲醛或本表中所列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 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0.05%(以游离甲醛计)时, 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含甲醛”,且禁用于喷雾产品。其中甲醛,还属于表3限用组分中的限用组分,只用于指(趾)甲硬化产品,化妆品在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5%(以甲醛计)。其他限制条件:浓度超过0.05%时,需标注含甲醛。标签标注:含甲醛;用油脂保护表皮。


苄氯酚,目前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属于表4准用防腐剂列表中的准用防腐剂,允许最大浓度为0.2%。


聚氨丙基双胍,目前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属于表4准用防腐剂列表中的准用防腐剂,允许最大浓度为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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