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总则的菌落计数及报告方法
2016-06-27 09: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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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总则的菌落计数及报告方法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发布部门 | 实施日期 | 状态 |
GB 7918.1-1987 |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总则 | 卫生部 | 1987-10-01 | 现行 |
6 菌落计数方法
先用肉眼观察,点数菌落数,然后再用放大5~10倍的放大镜检查,以防遗漏。记下各平皿的菌落数后,求出同一稀释度各平皿生长的平均菌落数。若平皿中有连成片状的菌落或花点样菌落蔓延生长时,该平皿不宜计数。若片状菌落不到平皿中的一半,而其余一半中菌落数分布又很均匀,则可将此半个平皿菌落计数后乘以2,以代表全皿菌落数。
7 菌落计数及报告方法
7.1 首先选取平均菌落数在30~300个之间的平皿,作为菌落总数测定的范围。当只有一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符合此范围时,即以该平皿菌落数乘其稀释倍数(见表1中例1)。
7.2 若有两个稀释度,其平均菌落数均在30~300个之间,则应求出两菌落总数之比值来决定,若其比值小于或等于2,应报告其平均数,若大于2则报告其中稀释度较低的平皿的菌落数(见表1中例2及例3)。
7.3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大于300个,则应按稀释度最高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1中例4)。
7.4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小于30个,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1例5)。
7.5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不在30~300个之间,其中一个稀释度大于300个,而相邻的另一稀释度小于30个时,则以接近30或300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1中例6)。
7.6 若所有的稀释度均无菌生长,报告数为每g或每mL小于10CFU。
7.7 菌落计数的报告,菌落数在10以内时,按实有数值报告之,大于100时,采用二位有效数字,在二位有效数字后面的数值,应以四舍五入法计算。为了缩短数字后面零的个数,可用10的指数来表示(见表1报告方式栏)。在报告菌落数为“不可计”时,应注明样品的稀释度。
表1 菌落计数结果及报告方式
例 次 | 不同稀释度平均菌落数 10-1 10-2 10-3 | 两稀释度 菌数之比 | 菌落总数 CFU/mL或 CFU/g | 报告方式 CFU/mL或 CFU/g |
1 | 1365 164 20 | ─ | 16400 | 16000 或 1.6×104 |
2 | 2760 295 46 | 1.6 | 38000 | 38000或3.8×104 |
3 | 2890 271 60 | 2.2 | 27100 | 27000 或 2.7×104 |
4 | 不可计 4650 513 | ─ | 513000 | 510000 或 5.1×105 |
5 | 27 11 5 | ─ | 270 | 270或 2.7×102 |
6 | 不可计 305 12 | ─ | 30500 | 31000 或 3.1×104 |
7 | 0 0 0 | ─ | <1×10 | <10 |
例一:稀释了100倍就乘上100
164x100=16400
例二:
稀释了100倍菌落总数为295x100
稀释了1000倍菌落总数为46x1000
两菌落总数之比值(1000倍菌落总数作为分子而100倍菌落总数作为分母)为
因为比值少于2,所以应报告其平均数
例三:
稀释了100倍菌落总数为271x100
稀释了1000倍菌落总数为60x1000
两菌落总数之比值(1000倍菌落总数作为分子而100倍菌落总数作为分母)为
因为比值大于2,所以报告其中稀释度较低的平皿的菌落数
稀释了100倍菌落总数为
例四:
稀释了100倍的平均菌落数为4650>300
稀释了1000倍的平均菌落数为513>300
按稀释度最高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
在实际生产情况,则需要重新取样进行微生物检验,同时解决生产过程存在的污染因素
例五:
稀释了10倍的平均菌落数为27<30
稀释了100倍的平均菌落数为11<30
稀释了1000倍的平均菌落数为5<30
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
27x10=270
例六:
稀释了100倍的平均菌落数为305接近300
305x100=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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